索引号: bxssthjj-2025-00088 发布机构: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12-08 成文日期: 2025-12-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环发〔2025〕44号
关键词: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8 16:33:47 【字体:

 

本环发〔2025〕44号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执法队: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试行)》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联动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启尽启、应赔尽赔”原则,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辽环发〔202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查处的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流程工作,包括调查取证、鉴定评估、协议磋商、赔偿复核等环节的操作执行。

第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法规)科(以下简称 “综合科”)协调指导全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县(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市执法队”)依据管辖范围,划分工作权责边界,确保各环节闭环管理、责任到人。各分局为本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体承办主体;市执法队为市管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体承办主体。

(二)衔接协同原则:严格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十一项之规定,执行 “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同步处理” 要求,各分局和市执法队与综合科及相关科室需协同配合,杜绝流程脱节。

(三)依法裁量原则:严格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五项之规定,将当事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情况作为从轻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确保处罚有据、执行合规。

第四条 各分局、市执法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同步立案

各分局、市执法队在决定行政处罚立案的同时,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研判。经初步研判认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程序并告知行政相对人,鼓励、引导其主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各分局、市执法队应填写《索赔启动(立案)审批表》,经各分局和市执法队负责人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报综合科备案。

(二)同步调查

各分局、市执法队在开展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调查时,应当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可以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组织形成生态环境受损范围、受损程度等证据。调查结束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评估磋商或者终止索赔程序的意见。决定终止索赔的需要填写《索赔终止审批表》,经各分局和市执法队负责人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报综合科备案。

各分局、市执法队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可以委托或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各分局、市执法队可以委托或与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委托不少于3名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三)同步处理

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各分局、市执法队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同时,应当同步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各分局、市执法队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评估意见,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可以将其作为行政处罚裁量依据,依法依规从轻行政处罚;磋商不成的,各分局、市执法队应当会同综合科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或诉讼判决履行期满后,各分局、市执法队应当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复核,组织形成《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报送至综合科备案存档;修复效果未达到赔偿协议或生效判决规定的修复目标的,应当督促赔偿义务人继续开展修复工作。

第五条 本规程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

 

 

 相关解释:《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