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sthjj-2025-0013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日期: | 2025-12-08 | 成文日期: | 2025-12-0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5〕6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辽环发〔2025〕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主要原则
1.权责统一原则。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法规)科协调指导全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县(区)分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管辖范围,划分工作权责边界,确保各环节闭环管理、责任到人。
2.衔接协同原则。严格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执行 “同步立案、同步调查、同步处理” 要求。
3.依法裁量原则。严格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将当事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情况作为从轻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确保处罚有据、执行合规。
三、主要内容
1.同步立案。各分局、市执法队在决定行政处罚立案的同时,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研判。
2.同步调查。各分局、市执法队在开展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调查时,应当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3.同步处理。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各分局、市执法队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同时,应当同步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解读单位: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高海淳
联系电话:448719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