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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建表字〔xxxx〕xx号 关于《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新增灌浆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5-06-11 14:24:59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新增灌浆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5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郑家街道办事处林家崴子,项目总投资为195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0.5%。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原有项目于2014年11月26日取得了原本溪市溪湖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搅拌站搬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溪环建字〔2014〕30号),现有2条混凝土搅拌生产线,年产商用混凝土50万立方米。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水泥基灌浆料生产线,年产水泥基灌浆料3000吨,新增用地16442m2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施工过程100%湿法作业、‌出入车辆100%冲洗、‌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城市建成区的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作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不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本溪市污水经营有限公司(原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合理规划运输线路后,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市政部门指定地点处理,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设置封闭生产车间,3个原料筒仓、封闭皮带、封闭式搅拌机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封闭厂房内排放,厂房采取喷淋抑尘措施,产品库封闭设置,厂内道路地面硬化、苫布覆盖、洒水车抑尘后,厂界无组织废气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本溪市污水经营有限公司(原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应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标准限值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通过选择低噪声设施、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布袋除尘灰、厂房内沉积灰、试拌废弃物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由厂家回收,一般固体废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暂存于危废贮存点(5m2)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危废贮存点作为重点防渗区(Mb≥6m,K≤1.0×10-7cm/s),生产车间、一般固废间、产品库、闲置仓库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巡检制度,制定应急计划,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取得公众对工程建设的理解和支持。本项目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xxxx年xx月xx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加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