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环建字〔xxxx〕xx号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特钢电炉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本环建字〔xxxx〕xx号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特钢电炉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特钢电炉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5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钢事业部炼钢作业区。本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原有项目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本钢板材公司特钢电炉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9〕172号)、2024年1月8日取得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本钢板材特殊钢事业部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环建字〔2024〕1号)。原有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1座89t电炉、1座70t电炉、4座100tLF炉,2座100tRH炉,1台中方坯连铸机和1台大方坯连铸机;其中1座89t电炉处置利用企业自产的部分危险废物,处置规模为850t/a。目前1座89t电炉、2座100tLF炉,1座100tRH炉,1台中方坯连铸机和1台大方坯连铸机及配套环保设施已建成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89t电炉处置利用企业自产的850t/a危险废物项目已建成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1座70t电炉,2座100tLF炉,1座100tRH炉在建中。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将现有1座89t电炉改造升级为1台100t新型废钢预热高效电炉(1#),本次通过改造电炉内衬,减少各层炉衬修砌厚度,同时将生产过程改变炉内留钢量的方式将电炉容量改为100t;未建成的1座70t电炉取消建设,直接改为建设1台100t新型废钢预热高效电炉(2#),产能共计150万吨,建成后1#电炉处置利用企业自产的部分危险废物,处置规模为850t/a不变。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运输车辆全封闭覆盖,采取定期洒水等措施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措施;施工期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设操作棚或临时声障,禁止夜间施工,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现有设施拆除耐火材料由耐材承包商回收再利用,施工产生的废砖头、废沙土及废木料均送至市政部门指定地点处理,废钢筋等可外售综合利用,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1#电炉、铁水倒罐站、精炼系统、连铸系统以及炉渣间切割过程产生的废气均依托现有措施。1#电炉、2#电炉一次烟气分别通过竖井烟气管道引出,经燃烧室、急冷室、水冷烟道冷却,二次烟气采用集尘罩+屋顶罩捕集,一次烟气和二次烟气经混合器混合后,进入各自配套的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1、TA002)净化后,经风机分别引至60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铁水倒罐站产尘点经集尘罩收集,进入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3)净化后,经风机引至54m高排气筒(DA003)排放;LF炉及其上料系统、RH炉及其上料系统、地下料坑及上料传输、冷修(拆包)、钢包热修及扒渣位含尘废气均经集尘罩收集引至精炼系统脉冲清灰袋式除尘器(TA004、TA005)净化后,经风机引至6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连铸中间罐倾翻过程、大中包回转台含尘烟气以及连铸火焰切割产生的含尘废气均经集尘罩收集引至连铸除尘系统脉冲清灰袋式除尘器(TA006)净化后,经风机引至6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钢坯切割废气经脉冲清灰布袋除尘器(TA007)净化后,经风机引至3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1#电炉烟气颗粒物、二噁英排放浓度应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4119—2025)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2#电炉、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精炼炉、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钢渣处理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4119—2025)表1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炼钢车间密闭,电炉烟气应采用炉内排烟+密闭罩+屋顶罩的捕集方式,物料产尘点设置密闭罩,降低无组织废气排放,电炉渣翻渣、铸余渣翻渣、磁选过程均应在密闭车间内进行。炼钢车间厂房外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及控制措施应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4119—2025)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软水系统、净循环水系统、浊循环水系统废水经絮凝沉淀、除油预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标准后回用,少量浊循环水系统溢流冷却水定期排至板材公司污水处理厂。项目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通过厂房隔声、消音器、软连接、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本项目废油脂、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100m2)暂存,电炉除尘废布袋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300m2)暂存,废油脂、废液压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液压油桶、电炉除尘废布袋依托本项目1#电炉焚烧利用处置,电炉炼钢烟气除尘灰压制成铁皮团块后,回电炉综合利用,剩余部分委托本溪东风湖钢铁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置。本项目一般固废电炉渣依托原有炉渣间暂存定期外运综合利用,废耐火材料、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置,铸余渣磁选回用渣铁后尾渣外运综合利用,氧化铁皮和金属废料回电炉综合利用,除尘灰产生后通过吸灰罐车定期送板材公司原料厂做烧结配料。运营期1#电炉处置利用危险废物,项目投产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对1#电炉处置利用危废过程电炉渣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进行妥善处置,未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本项目在现有炼钢车间内建设,防渗措施均依托现有,企业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及《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并做好项目环境应急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定期开展培训及演练。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xxxx年xx月xx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博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