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顺安新型高端免焊接环氧塑酯铁塑复合消防管件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辽宁顺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辽宁顺安新型高端免焊接环氧塑酯铁塑复合消防管件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结论及技术评估报告,经我局2022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辽宁顺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新建辽宁顺安新型高端免焊接环氧塑酯铁塑复合消防管件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经济开发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爱国村四组,在南芬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生产厂房由开发区建设,总占地面积为62500m2。本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环保投资18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4%。设置7个生产车间(包括2个备用车间)、铸造材料区、辅料区等主体工程及储运工程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及相关生产配套设备约350余台套,年产10万吨消防用沟槽管件。办公及生活、公用工程依托园区配套。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电炉调温、调质和浇注、落砂、造型、混砂、旧砂再生、制芯、抛丸和打磨等产生的废气由密闭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9个排气筒(20m)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标准要求;静电喷涂工序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生物质燃烧机配置低氮燃烧装置,废气通过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热洁炉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破碎机、喷塑等工序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各自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厂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电炉的冷却水、热洁炉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新旧砂冷却增湿用水经蒸发损耗,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至收集池(600m3)后排入园区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50m3)处理后,通过厂区废水排放口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要求的C级标准限制。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减振、隔声处理措施,通过距离衰减以及绿化降噪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炉渣、金属边角料、废金属、废砂、袋式除尘器收尘、工业吸尘器收尘、冒口及不合格产品等,集中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200m3)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150m3),统一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项目严格执行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机加工区、涂装区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生产车间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导流沟、事故污水(雨水)管网和事故池(850m3),事故池内废水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理、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做好防腐防渗措施,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并设置安全标志。你单位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并与南芬经济开发区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指标。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