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市兴隆矿业有限公司玻璃用石英岩扩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本环建字〔2022〕5号)
关于本溪市兴隆矿业有限公司玻璃用石英岩扩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本溪市兴隆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市兴隆矿业有限公司玻璃用石英岩扩能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环评结论及技术评估报告,经我局2022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山城子乡磨石峪村与卧龙镇兴隆湖村交界处,采场面积29.4 hm2。该项目为扩能项目,现有项目于2010年1月取得本溪市环保局《关于本溪市兴隆矿业有限公司本溪县白菜地沟铜矿硅石、铜、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本环建字[2010]5号);于2018年4月取得本溪市环保局《关于本溪市兴隆矿业有限公司本溪县白菜地沟铜矿硅石、铜、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本环验函[2018]2号)。该项目对现有矿界内一采区(玻璃用石英岩)开展扩能工程项目,主要建设1套露天开采系统及相关辅助设施延续开采,玻璃用石英岩开采规模28万t/a,设计服务年限8.31年。项目总投资958.45万元,环保投资651万元,环保投资占比67.9%。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项目建设性质、地点、规模、及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内运输通道及时清扫、冲洗;运输车辆限速行驶;加强物料堆放管理;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等降尘措施;大气污染物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施工厂界扬尘排放要求。运营期穿孔钻机配套布袋除尘设备;露天采场的矿石及废石装卸前、废石中转场、矿石封闭库装卸等装卸过程采用洒水抑尘;加强运输车辆污染管控,路面硬化,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废水沉淀池,配置1台洒水车。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建企业二级排放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用于场地绿化、洒水抑尘,设置旱厕,定期清掏。运营期无生产废水排放,运营期生活污水收集后用于采区及运输道路绿化及降尘使用,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采区设旱厕,定期清掏。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噪声通过设备合理布局,利用地形林木阻隔,通过运输车辆控制、避免夜间施工等降噪措施,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选用低噪声型设备,通过噪声边坡阻挡、运输车辆控制、禁止夜间实施爆破等降噪措施,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存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运营期运输车辆及矿山设备产生的废机油置于危废暂存间(15m3),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生产剥离的废石先堆放至废石中转场,再由本溪石源石材加工厂自行运走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开采期间禁止“三废”排放,减少由于泄漏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占地范围内采取绿化措施;对于地面漫流、垂直入渗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作为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应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0×10-7cm/s”。);矿石封闭库、废石中转场地面作为一般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应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7cm/s”。);办公区作为简单防渗区,一般地面硬化即可;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六)加强生态恢复措施工作。项目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保护措施,通过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两个阶段对露天采场、工业场地、临时表土场、运输道路进行土地复垦。矿山闭矿退役后,对露天采场、工业场地、临时排土场、运输道路等矿山扰动土地复垦为有林地,采区土地复垦率100%。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