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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总厂中水深度处理回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拟批复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25 15:20:59 浏览次数: 【字体: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总厂中水深度处理回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总厂中水深度处理回用项目总投资17105万元,在能源总厂现有场地建设一套中水深度除盐系统及一套生化处理系统,其中中水深度除盐系统的处理能力为2.9万m³/d,经“多介质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回用于特钢、二冷轧等对水质要求较高的用户,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能力为1.8万m³/d,经曝气、反硝化等工艺处理达标后,依托板材能源总厂污水厂现有污水排放口排放。项目已减少企业新水的使用量和外排废水量及污染物的排放量为目标,环保投资1.7亿元,占总投资的100%。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15、“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技术、装备和工程。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求。项目建设在厂区内不新增用地,选址合理。

综上,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等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强化大气管控措施

生化处理系统需密闭运行以减少工艺产生无组织排放恶臭,恶臭气体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加药间产生的HCl气体经酸雾吸收器处理(效率90%)处理后排放,并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三)加强生产废水综合利用及管控措施。经中水深度除盐系统处理后废水回用于特钢、二冷轧等生产系统及高炉冲渣、烧结配料、料场喷洒抑尘等,不外排;回用水质应满足用户用水标准及《城镇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后的外排废水中pH、氨氮、氟化物、总汞、总砷、总铅、总镉、总铁、六价铬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新建钢铁联合企业直接排放标准,其他水质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同时排放量及排放水质应优先满足兴安国控断面水质考核标准。

(四)加强噪声污染控制。生产设备应采取基础减振、消声等低噪先进设备,厂房加强隔声防护。厂界噪声应按照厂房位置设计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4类标准。

(五)制定并落实好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措施。生化处理系统产生的干污泥送至原料厂和炼铁厂作为烧结配料综合利用;中水深度除盐系统产生废超滤膜、废反渗透滤膜收集后综合利用。废润滑油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要求。生产车间、药剂储存区及危废储存间等应设有防渗、防腐围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必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并加强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运行后板材污水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调整为化学需氧量328.5t/a,氨氮32.85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并按相关规定开展自主验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项目建设期及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