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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7 14:25:02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应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须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4、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且有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5、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包含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公开内容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2.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报批版

办理地点: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窗口

办理机构: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时限:承诺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4-44871977   024-45595056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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