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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吴某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来源: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6-04-08 07:36:5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4日,通过对执法记录仪内容回看的方式,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吴某某对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桓仁水库金银库沟区域电厂大坝方向约500米处的桓仁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进行了损毁破坏;2025年9月10日,发现吴某某进入桓仁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

二、查处情况

吴某某的前项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计算自由裁量值,对吴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吴某某的后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计算自由裁量值,对吴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以上两项行政处罚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元整。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直接破坏了隔离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暴露出其对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知不足。在依法进行惩处的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力度,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开展社区法治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环保法治意识。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采用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借助现代化装备强化监管,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