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辽宁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5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对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街道进行非现场巡查,发现辽宁某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计算自由裁量值,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贰佰叁拾柒元整。
三、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防线,任何企业都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同时,我局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无人机巡查等非现场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下一步,我局将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