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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本溪市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来源: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发布时间:2025-09-08 08:53:0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7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本溪市溪湖区的本溪市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原露天采坑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上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计算自由裁量值,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上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对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污种类和数量、污染物处理方式等均作指导性的规范,企业须依照环评和审批备案文件的要求,逐一落实各项治污措施,才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通过本案例的宣传将有效震慑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