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典型案例:本溪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不予处罚典型案例:本溪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1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本溪某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化车队检查中,发现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存有容量为170公斤废机油桶共计11个,其中2桶存有废机油,约存有230公斤废机油;1个油桶用于存放废机油滤芯;其余8个废机油桶为空桶。另外还有容量为16公斤的空废机油桶18个,现场共计29个废机油桶及空废油桶,均外包装无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鉴于该单位首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影响,符合《本溪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本环发〔2021〕65号)第六项第一款“未设置或未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改正后在要求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该单位能够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迅速予以整改,且未污染环境,符合目录清单规定。企业应加强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管理,按要求设置标识标志,并定期检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保业务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