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辽宁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6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新建装备制造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计算自由裁量值,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本案中,该单位应按照环评法要求进行报批,获得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对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积极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切实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