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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不予处罚案例

来源: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04 10:02:23 浏览次数: 【字体:

典型案例:辽宁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不予处罚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5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将沾有农药原料的内包装袋等,临时贮存在企业墙外东南角,经现场鉴别称重沾有农药原料的内包装袋共计重量为64.5公斤=0.0645吨。

二、查处情况

按照《本溪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二条:“在立案调查前,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要书面承诺改正(见附件2)。执法人员跟踪核查整改情况,证实当事人已按承诺改正后,应当填写《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审批表》(见附件3),履行审批程序后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依据《本溪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附件1第六条第二款:“违法固体废物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等于0.1吨(剧毒、易燃易爆等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除外)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环境的。”的规定。

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临时贮存的农药原料内包装袋全部存入危废库,未造成环境污染,经合议会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决定不予处罚。

三、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该单位能够在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迅速予以整改,且未污染环境,符合目录清单规定。我局作出给予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是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空间,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激励企业主动守法,推动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履行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