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例: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1日,我局接到举报,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彩北新村蚂蚁沟垃圾点附近有车辆在倾倒成堆淡黄色粉末状物质,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吴志涛、郭泽蕾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经调查发现该淡黄色粉末状物质为粗硫铵,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因此某单位属于擅自倾倒工业固定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及《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固废类)》,本溪市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0.5万元的罚款。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定废物,我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坚决遏制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违法事件发生,通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比武竞赛等方式,提升对该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能力,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安全,为助力高质量发展贡献生态环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