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专栏专区>环境执法大练兵>详细内容

本溪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来源: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31 13:43:51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本溪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郭泽蕾、

马英对本溪钢联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

2台1.4MW(两吨)生物质热水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环评类)》,本溪市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人民币0.2639万元的罚款。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着力宣传了相关环评法律法规,使相关环评要求落到实处,助力打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