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溪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5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本溪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炼钢二作业区转炉车间房顶有红褐色烟气排放,炼钢一作业区转炉车间房顶有黑烟溢出。
二、查处情况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炼钢二作业区生产期间铁水包口冒烟,转炉车间房顶有红褐色烟气排放,炼钢一作业区转炉兑铁水废钢为压块导致部分烟尘外溢,转炉车间房顶有黑烟溢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3年3月2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立案,3月7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3月22日对该公司下达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4月3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处罚金额6万元。
三、案件启示
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