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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来源: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29 14:51:12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本溪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5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本溪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三烧作业区360烧结脱硫出口在线监测设施于2023年1月7日早6时至2023年1月14日上午10时发生故障,故障期间企业未按照排许可自行监测要求开展手工监测,造成部分数据缺失。

二、查处情况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在线监测数据时发现,该单位三烧作业区360烧结脱硫出口2023年1月7日早6时至2023年1月14日上午10时在线监测数据部分缺失。经调查发现,一是在线监控设施颗粒物、温度、压力和流速PLC模块故障,导致在线设备故障无法正常上传数据;二是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当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时,启动手工,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每6小时1次;三是该单位由于走梯平台结冰未及时清理,导致无法进行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授权委托书1份、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问题整改情况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监测要求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3年2月15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同日,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4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5月8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5月9日送达,处罚金额6万元。

三、案件启示

随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对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有更明确的规定。提升钢铁行业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履行工业企业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是首要任务。钢铁行业要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有效实施,及时、准确的掌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