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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管理制度案

来源: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29 14:48:55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本溪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129日,本溪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接到信访投诉后,针对投诉问题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废钢加工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在3号废钢贮存场地,露天切割带有锈垢杂质等废钢管道,切割时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废钢厂露天切割带有锈垢杂质等废钢管道,切割时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外环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第一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执法过程合法规范,案件内部审批程序完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钢铁工业企业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颗粒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通过该案件宣传,对企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将环境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该区域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