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管理制度案
案例:本溪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9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信访投诉后,针对投诉问题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废钢加工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在3号废钢贮存场地,露天切割带有锈垢杂质等废钢管道,切割时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废钢厂露天切割带有锈垢杂质等废钢管道,切割时产生的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外环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执法过程合法规范,案件内部审批程序完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钢铁工业企业未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颗粒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通过该案件宣传,对企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将环境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该区域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