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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本溪市平山区某物流中心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来源: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2-28 15:30:29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322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本溪市平山区原宁家村与辽阳黄堡交界处的物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位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集气罩和布袋除尘器,菱镁矿破碎生产线便进行调试使用,累计产生菱镁矿成品料1000吨左右。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拟对该单位式破碎机(一台)予以查封。

【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对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污种类和数量、污染物处理方式等均作了指导性的规范,企业须依照环评和审批备案文件的要求,逐一落实各项治污措施,才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同时通过本案例的宣传将有效震慑同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该区域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