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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本溪某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来源: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2-13 16:26:0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28月8日,本溪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本溪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本溪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原料厂内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抑沉措施。构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本溪某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鉴于某集团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集团有限公司处2.5万元罚款。目前,罚款已缴纳,违法行为已改正。

三、案件启示

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等辅助手段,在执法中有效锁定问题线索、评估污染程度,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大幅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