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溪市南芬区某石材加工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5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本溪市南芬区下马塘街道办事处柏峪村的某石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洗砂机(一台)做出查封的决定。查封期限为30日(查封时间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查封设备存放于本溪市南芬区某石材加工厂场地内,在此期间该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环境影响评价对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污种类和数量、污染物处理方式等均作了指导性的规范,企业须依照环评和审批备案文件的要求,逐一落实各项治污措施,才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该区域的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