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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本溪市某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7 14:06: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15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街道石湖村的本溪市某生态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进行地下水监测工作。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存在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进行地下水监测工作。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第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规定,做出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三、案例启示

中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对其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后,能够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使企业对主体责任有更清晰的认知,让自行监测工作更加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