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溪泰鹆牧业有限公司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5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本溪县小市镇谭家堡村的本溪泰鹆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有养殖废弃物排入外环境现象。
现场检查发现:本溪泰鹆牧业有限公司在本溪县小市镇谭家堡村从事的肉种鸡养殖项目(养殖肉种鸡3万只),养殖过程中,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排入厂区内的坑塘内,坑塘内的废弃物部分排入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本溪某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废弃物排入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做出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0.75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准确。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执法过程中,能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力,执法过程合法、规范、严谨,证据收集充分,事实认定清晰;法条适用准确无误,遵照客观事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均在法定范围内;在案卷的制作方面,材料齐全,案卷规范。本案对规模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警示,同时提醒行为人遵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