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执法效能 优化营商环境——本溪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到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以规章制度的完善,宣传力度的加强,促进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公开一起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典型案例。
案例:本溪市桓仁某养殖场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案件简介】
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桓仁某养殖场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养殖场鸡粪便未及时收集、贮存,露天堆放。
该养殖场位于桓仁县普乐堡镇瓦房村2组,经营者为马某某。2008年开始建设,总占地面积约6亩地,鸡舍面积约1000平,总投资60万元,肉鸡存栏量约2万只,每年大约产生100多立方米的鸡粪,全部供给村民种地施肥。现场看,该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大约4立方米鸡粪在厂区内露天堆放,未及时清运;无储粪池。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现场露天堆放的鸡粪进行了拍照。2022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马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书证。经判定,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立案条件,应进行立案处罚。
二、【违反法律条款及查处的依据】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按照《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计算的自由裁量值,对桓仁某养殖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快从严查清该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具体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该养殖场虽然露天堆放的粪量不大,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但通过此案的处理,向广大畜禽养殖业户进一步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周边养殖业户起了一定的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各养殖业户妥善处理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便于我局今后对畜禽养殖行业的监管,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