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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本溪某矿业未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培训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0 15:28:26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四科执法人员对某矿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业在2021年未按照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2020.8-2023.8)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按照该矿业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要求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每年1次,每次不得低于4个小时开展综合探讨、专家讲座等。

查处情况

该矿业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罚。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案件启示

在本案中,企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能不断增强企业人员安全意识,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减少员工可能会产生的恐慌,把损失和人员伤害减到最小。企业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有助于识别当前应急系统中的所有弱点,有助于员工立即呼叫应急服务,有助于排查工作场所存在的风险和危害。

该矿业在通过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警示教育中了解到培训和演练的重要性,在2022年6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方案》,并举办了2022年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应急演练。

我环保执法人员在未来的企业执法检查中,会加强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的监管,突发环境事件防患于未然,把环境风险隐患切实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