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溪某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涉嫌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1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本溪某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60平烧结机在线监控设备反吹气源故障,标气瓶过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中6.5项及7.2.12项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相关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反吹气源故障,标气瓶过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作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对企业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情况仔细核对,向企业及运维人员宣讲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相关要求,在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着力宣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使相关环保要求落到实处,企业自觉学法、守法的意识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