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孔堡村南山徐付俭加工厂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6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对位于本溪县田师付镇孔堡村南山徐付俭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徐付俭加工厂生产甲基红添加剂项目,利用渗坑、渗井(煤矿废弃矿井)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企业生产甲基红添加剂项目,利用渗坑、渗井(煤矿废弃矿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查封并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封和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涉嫌刑事案件,积极与公安机关联动。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江河流域派出所、刑警大队和辽宁省本溪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均及时取证和采样监测,从执法人员发现到公安、监测部门介入仅用3个多小时的时间,及时有效的锁定现场证据,执法过程中,结合四个配套办法,对企业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案件内部审批、审查程序完善,证据收集规范,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在本案中,企业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直接排入到环境中。含有有害物质的污水渗入到地下含水层中,随地下水的迁移扩散,使得整个区域地下水循环系统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对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都产生极大危害。我环保局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继续全面排查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去向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严肃查处工业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避免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对于此种逃避环境监管,逃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义务的企业我生态环境局将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