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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4 16:47:23 浏览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0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的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储油库于2003年建设,于2004年投入使用,共有4个储油罐。

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6月10日该公司储运中心储油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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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储运中心储油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规定,做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案件启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到法制审核、集体合议,做出处罚决定,案件结案后信息公开,全程执法流程清晰,执法程序合法规范。每一个执法环节的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的形成都十分完整、规范。

在本案中,企业储运中心储油库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企业应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我生态环境局也将继续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