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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本溪市某公司涉嫌违反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25 09:28:5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本溪市平山区永丰街103号的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炼铁总厂焦化分厂是国有大型焦化企业,年设计生产焦炭480万吨,拥有大型焦炉8座。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炼铁总厂焦化分厂部分焦炉炉墙窜漏,炉门封闭不严,产生的荒煤气未能完全回收利用,排入大气中,污染环境。

二、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该公司炼铁总厂焦化分厂部分焦炉炉墙窜漏,炉门封闭不严,产生的荒煤气未能完全回收利用,排入大气中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的规定,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规定,经研究做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三、案件启示

本案在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方面,证据收集充分,事实认定清楚;在执法程序方面,能够做到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充分讨论研究,程序合法规范;在法律适用方面,法条适用正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理,且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均在法定范围内;在案卷制作方面,材料齐全规范,实现了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