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溪市某公司涉嫌违反 自动监控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4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本溪市平山区永丰街103号的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炼铁总厂360烧结机共有3台电除尘器,4台布袋除尘器,1台烟气脱硫系统,共安装1处在线监控设施。
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10月14日该公司炼铁总厂360烧结机脱硫出口在线监控设施标气配置不达标,运维记录中巡检记录及校准记录与分析仪历史记录不符。在线监控量程设置偏大,超出标准范围。颗粒物未进行干基转换,直接传输湿态值,导致上传监控平台的数据偏低。
二、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该公司炼铁总厂烧结机脱硫出口在线监控设施标气配置不达标、运维记录中巡检记录及校准记录与分析仪历史记录不符、在线监控量程设置偏大、颗粒物未进行干基转换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规定,做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执法过程中,能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执法过程合法、规范、严谨,案件内部审批、审查程序完善,证据收集完整、细致、规范,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