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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本溪市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自动监控环境管理制度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2 08:52:3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2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北路的某耐火材料有限责任进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

2021年10月 14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二、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该企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耽误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珠光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上述规定,经和议会研究,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规定,做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三、启示

在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方面,证据收集充分,事实认定清楚。执法程序方面,能够做到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程序合法规范。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法律适用正确,且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均在法定范围内。案卷方面,材料分为正副卷,材料齐全、归档规范,并实现了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