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本溪市某养殖公司涉嫌违反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西麻户村的某养殖公司(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的养猪项目养殖过程中未实现雨污分流,山水通过污水管进入储尿池后,雨污混合废水从储尿池墙体缝隙溢出,流入小河。
2021年11月24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二、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该公司从事的养猪项目养殖过程中未实现雨污分流,山水通过污水管进入储尿池后,雨污混合废水从储尿池墙体缝隙溢出,流入小河的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根据前述规定,经集体研究,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的规定,做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执法过程中,能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权利,执法过程合法、规范,案件内部审批、审查程序完善。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在确认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后,现场进行了照片取证,制作了内容较为完整、详尽、细致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均有现场负责人签字,保证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保障了执法过程的真实性,对该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