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专栏专区>环境执法大练兵>详细内容

典型案例 | 本溪满族自治县秦春利养殖场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31 12:48: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9日,本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位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碱厂村九龙一组本溪满族自治县秦春利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猪舍未修建堆粪场,未采取防雨、防渗漏设施。

根据对该养殖场的实际情况的了解勘验和对周围环境的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养殖场将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直接排放到场区一水坑内,水坑周围未做出任何防雨、防渗漏处理,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该养殖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应予以立案查处。

 

二、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定了相关证据。经本溪市执法队、生态环境局综合研判,认定该企业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按照《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养殖场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件特点

一是对“该养殖场养殖规模”的认定

环境执法人员通过仔细勘验该养殖场的现场情况和周围环境,对照《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内容,查阅养殖行业的有关文件,对该养殖场确定为养殖专业户。只有养殖专业户或规模以上养殖项目才有行政行为的相关依据。      

二是对适用法律条款的认定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为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