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本溪市平山区某制药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8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本溪市平山区某制药公司为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经营企业,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两种危险废物,分别是蒸馏釜残和废活性炭。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库房内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只有两种危险废物入库信息没有出库信息,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存放在原料库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展开了询问调查。经调查了解,该公司能够按照环保要求申报转移联单并移处置危险废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以为已申报转移联单,联单内有危险废物转移出厂的信息,故未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出库信息。该公司废活性炭产生环节为原料药生产过程中和处理生产废水脱色过滤作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为减少危险废物出入库、出库环节,将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使用过的废活性炭暂时存放在原料库内,待处理生产废水时再次用于脱色过滤后转移至危险废物库房内。
二、处理结果
2021年3月30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两种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累计处罚三十万元。该公司现已自动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三、案情特点
一是对危废管理制度日常落实情况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案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显著的特点就是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管理人员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简化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以为填报转移联单后便可不记录危险废物出库信息;以为废活性炭还能用一次,便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通过这个案例也给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不可麻痹大意;不可心存侥幸心理。企业一定要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做到健全、完善管理机制,认真管理、精细管理。
二是对适用法律条款的认定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的实际情况,该公司危险废物库房内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只有两种危险废物入库信息没有出库信息,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存放在原料库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应当认定为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二条第十三项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
二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