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sthjj-2025-00072 发布机构: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检超标车辆维修复检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8-04 成文日期: 2025-08-04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环发〔2025〕29号
关键词: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检超标车辆维修复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04 16:20:00 【字体: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

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汽车排放污染防治,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 (I/M)制度,严格“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提升机动车排放监管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辽环函〔2020〕17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环检超标车辆维修复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责任

1.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 - 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 - 2018)等标准规范开展检验,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共享检验数据和监控视频。

2.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排放检验过程、收费标准,提供咨询服务。公示本市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查询方式。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开辟绿色通道、检测费优惠等便利。机动车检测机构不得经营维修业务,不得指定维修单位或代办维修。

3.对环检超标车辆,出具检验结果书面报告和《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明确告知车主需前往具有资质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修。

(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责任

1.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取得M站资质的维修机构),可开展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超标排放车辆。加强机动车检测诊断技术能力,自动上传排放检测数据。

2.完成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后,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维修信息及时上传至省级系统,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车辆经汽车排放性能维护(M站)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3.加强超标排放车辆治理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鼓励聘用具备专业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二、规范闭环管理流程

(一)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动态更新并公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M站)名录,方便车主自主选择。超标排放车辆的排放检验信息和维护修理信息,通过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和辽宁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两部门应对各自平台负责运行维护和数据监控。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或人工确认经有资质维修机构维修并出具的纸质记录作为复检凭证。 

(二)超标排放车辆维修后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机构查询车辆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受理凭证,无记录不予复检。复检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不合格的继续按流程维修复检。环检平台将复检结果同步至汽修平台。

(三)超标排放车辆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主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

三、强化协同监管

(一)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1.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审批,生态环境部门核查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情况。

2.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将其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强化远程监控问题排查和数据智能分析,联合实施记分制管理,依法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建立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对一般性不规范检测问题,及时提醒督促整改。

(二)加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管

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对汽车排放性能维护(M站)监管,充分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经营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弄虚作假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强环检超标车辆维修复检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要求,引导车主和企业自觉遵守规定。定期组织对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在用汽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本溪市汽车排放污染物维修治理机构(第四批M站)

       名单;

 2.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刘刚,联系方式:18041416627;市交通运输局张永泉,联系方式:1384243329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健欣,联系方式:15104144642)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1:

 

本溪市汽车排放污染物维修治理机构(第四批M站)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1

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区郑家龙山街厂区

二类-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维修

宫长君

15141424176

2

本溪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

二类-大型货车维修

王显志

18741494455

3

平山区枫丹白露汽车修理行

本溪市平山区革新街

二类-小型车维修

孙立坤

13904944477

4

本溪市鑫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溪市卧龙镇卧龙村七组

二类--小型车维修

佟猛

13029221111

5

本溪鑫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北路26号

一类-小型车维修

罗宇

18741426686

6

本溪经济开发区方园高级轿车维修中心

本溪市溪湖石桥子上石村

二类-小型车维修

谢金帅

15941484345

7

本溪市天宝汽车维修装饰有限公司

本溪市明山区紫金路50栋1-2层7号

二类-小型车维修

杨悦

13942405900

8

桓仁满族自治县宇鑫汽车救援维修服务中心

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新安街

一类-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维修

张宇平

13390357999

9

桓仁宝佳汽车修理厂

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水电街21组

二类-小型车维修

张颖露

13050271999

10

桓仁鑫迪汽车维修中心

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向阳街26组07幢0单元6号

二类-小型车维修

夏君

15941415158

11

本溪满族自治县滨河修配厂

本溪满族自治县滨河路235号

二类-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 、小型车维修

高志岩

13841459996

12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宝骏修配厂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山水俪城23号滨河西路1号-2栋

二类-小型车维修

何贻平

13304243330

13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沈鹰高级轿车维修中心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张家堡商业区3#-4

二类-小型车维修

赵侗刚

13314140077

14

本溪满族自治县长运汽车维修厂

本溪满族自治县碱厂镇河西

三类-发动机维修

李海涛

13188221100

15

本溪越翔汽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区日月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类-大型货车维修-二类-小型车维修

任玉平

18340412333

16

本溪万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溪市明山区唐家路71栋18号

二类-小型车维修

宋艳霞

13841491811

17

本溪荣鑫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本溪市平山区德太街

二类-小型车维修

苏辉

13804145416

18

本溪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48号

二类-小型车维修

马加松

15041443777

19

本溪市平安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威宁村

一类-大型车维修

朱明皓

18340432121

20

本溪市金丰达机动车维修有限公司

本溪市溪湖区彩新街竖井路133号

三类-发动机维修

罗莎

15641444122

 

附件2:

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

编号: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    年  月  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辆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 3847-2018)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至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护修理凭证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汽车所有人/送检人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签字:                          (盖  章)


相关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环检超标车辆维修复检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