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sthjj-2025-0008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心河排污口决定书本环排决〔2025〕7号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日期: | 2025-11-14 | 成文日期: | 2025-11-14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设置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心河排污口决定书本环排决〔2025〕7号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5日向我部门提出了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心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同意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心河排污口设置决定如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R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____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心河排污口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BA-210521-0073-SH-00 | |||||
设置类型 | R新设 £改设 £扩大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责任主体名称: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
详细地址 | 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5213189191057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陈忠旭 联系电话:18941426000 | |||||
行业类别 | 4620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912105213189191057001C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大堡村 | |||||
排入水体名称:中心河 | ||||||
所在流域:太子河流域 | ||||||
经度:124.360669° 纬度:41.267814°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R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R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出水明渠入河管道 | |||
是否共用 | £是 R否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R圆形截面:d=0.4m,S=0.1256m2 | |||||
£方形截面:L×B= m× m,S= m2 | ||||||
£其他形状截面:S= m2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 ||||||
COD | 50 | 365 | 164.25 | |||
NH3-N | 5 | 16.425 | ||||
TN | 15 | 49.275 | ||||
TP | 0.5 | 1.6425 | ||||
(其他重点污染物)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_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单位、监管电话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立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第8节“入河排污口设置水环境风险影响分析”部分提出的排水水质不达标、进水量超设计、污水溢流、停电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管网渗漏等应急处理。此外,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切断或控制事故污染源,拦截、导流、分流事故污水并进行妥善处理。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根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HJ1387-2024)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应确保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批复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入河排污口排放事故发生; (三)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排污口所在水域功能区以及上下游相邻水功能区的管理,建立废污水排放水质监测分析记录,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及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 (四)作好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五)入河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有重大改变,或排污能力提高,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六)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决定书变更手续。 |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本溪生态环境分局、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