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本溪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标排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3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溪湖区的本溪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检查中,调阅生态环境部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4.3软件平台发现该单位于2025年3月8日23时至3月12日3时总氮排放浓度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的15mg/L,其中3月9日,日均值超标0.0686倍;3月10日,日均值超标0.2106倍;3月11日,日均值超标0.1034倍。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计算自由裁量值,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一)非现场检查发现
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出水水质直接或间接影响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本案中,执法人员探索创新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切实做到优化执法效能。
(二)在线监测数据认定
2025年首次直接使用在线监测数据认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案件。本案中,通过对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报告、联网申请、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校准、设备质控日志、巡检维护记录等固定违法事实,形成证据闭环,充分发挥了在线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为全市执法机构使用在线监测数据认定违法事实作出了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