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辽宁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典型案例:辽宁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9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的辽宁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新建一条年产50万吨超细粉节能环保生产线项目已建成但未投入生产,且该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上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计算自由裁量值,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叁佰伍拾叁元陆角捌分。
三、案件启示
在建设新项目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本案中,该单位应按照环评法要求进行报批,获得批复后方可施工建设。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依法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共生,推动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