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环境管理>应急执法>详细内容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储运中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4 16:44:29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储运中心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9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本溪市南芬区铁山街的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储运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储运中心有物资仓储库房、油罐40余座,使用面积1.3万㎡。排污许可证为登记管理,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感已备案。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储运中心南芬石油库油罐围堰及内部地面破损;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6cf65692351f4596b4c6ce2e8d32a2d9.png

查处情况

该公司储运中心南芬石油库油罐围堰及内部地面破损;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做出对该公司储运中心在用400m³地上油罐2座予以查封。

【案件启示】

本案中,油气泄露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当油气浓度达到一定比例,还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隐患。对此我市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油气装置运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抽测抽检,发现问题依法严格处理,对敷衍塞责、屡查屡犯、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站点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查处力度,提升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水平,切实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