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本溪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本溪市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结合本溪市实际,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确定《2022年本溪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共138家,其中大气环境56家,水环境18家,土壤环境20家,大气、土壤环境6家,水、大气环境23家,水、大气、土壤环境4家,其他环境11家。现将《2022年本溪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进行公示。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规定,被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及时、如实地向社会公开企业基本信息以及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作为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日常环境管理与执法过程中的重点监管对象。生态环境部门将定期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情况进行公示。鼓励社会和公众积极参与,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