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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环建表字〔xxxx〕xx号 关于《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危废库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5-02-06 15:00:29 浏览次数: 【字体:

本环建表字〔xxxx〕xx号

关于《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危废库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危废库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5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台街道,项目总投资为155.2万元,环保投资116万元,环保投资占比74.7%。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9座危废库房,分别为轧钢厂新一高线危废库房(1#)、物流中心危废库房(2#)、轧钢厂三四高线区域危废库房(3#)、铁业1号危废库房(400烧结危废库房)(4#)、铁业3号危废库房(小高炉危废库房)(5#)、轧钢厂1780产线区危废库房(6#)、质检计量中心危废库房(7#)、资源再生公司危废库房(8#)和能源总厂危废库房(9#)。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各危废库房早已建成,施工期主要是针对5#铁业3号危废库房(小高炉危废库房)存在的封闭不严情况进行进一步封闭施工。施工期现场要进行围栏或设置屏障,建筑材料统一堆放、保存并加棚布等覆盖,运输车辆采取遮盖、密闭措施,运输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施行密闭运输,定期冲洗轮胎,定期洒水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现有生活设施,不外排;施工期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限定施工作业时间后,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定期清运至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集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用170kg铁桶封闭贮存废油类物质,周转桶和废油桶加盖密闭,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1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通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处理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危废贮存过程无固废产生,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

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库(包括地面、裙角、导流槽、收集井)作为重点防渗区,水平防渗技术要求按照GB18597-2023标准执行。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本项目暂存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运输、储存、处置,企业建立危险废物贮存的台账制度,危险废物出入库交接记录内容参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附录C执行,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在醒目位置必须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的标签,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等。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xxxx年xx月xx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