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详细内容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本溪热电分公司2×350MW热电机组掺烧污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拟批复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3 13:07:08 浏览次数: 【字体:

 

本环建字〔2020〕02号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本溪热电分公司2×350MW热电机组掺烧污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拟批复意见)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本溪热电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本溪热电分公司2×350MW热电机组掺烧污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污泥掺烧依托项目位于本溪市明山区赫地沟村,于2014年3月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辽宁中电投本溪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4]50号),2017年9月,取得辽宁省环保厅《关于辽宁中电投本溪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的批复》(辽环审[2017]410号),2019年11月完成了《辽宁中电投本溪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整体验收报告》的验收,依托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根据《报告书》结论、依托项目基本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本溪热电分公司在公司现有厂区内,利用本溪热电分公司现有2台1110t/h煤粉锅炉协同焚烧处置本溪市科态等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污泥堆放区位于公司现有封闭式圆形煤仓内西南侧,配煤区设置在贮煤车间,占地面积约150m2,不新增构筑物。热电厂在满负荷生产状态下(日耗煤量约10178.8t),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60%)掺烧比例应不超过1.8%(180吨/日)。项目主体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公用工程均依托项目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约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6.25%。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城镇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列为第一类鼓励类项目。

依据国家能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7〕75号),本项目属于燃煤耦合污泥发电技改项目,属于试点内容,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选址位于本溪热电分公司现有厂区内,符合《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要求,符合《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固体物料环境管控措施。全面加强污泥转运、贮存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有效采取封闭、密闭等措施,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污泥掺烧中产生的HCL、Cd、二噁英等污染物,通过依托项目现有污染设施处理,排放浓度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规定。同时,热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满足《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和档案管理。

(三)做好污泥运输过程中的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污泥运输要求签订运输协议,明确固定的污泥运输路线,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及防护措施。做好污泥转运的申报和日常管理,有效避免运输中的二次污染。

三、本项目投运后,污染物排放符合现有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不增加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后,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自主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项目建设期及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