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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7 14:26:24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第七十号主席令)) 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

办理材料:

  1.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报告

  2. 新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的方案

  3. 拆除或闲置期间的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的方案

    办理地点: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窗口

    办理机构: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4-44871977   024-45595056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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