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信息公开>5·15政务公开日>详细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7 14:25:50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申请条件:(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有效,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包含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公开内容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2.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批版

3.公众参与说明文本

办理地点: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窗口

办理机构: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时限:承诺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4-44871977   024-45595056

办理流程:

8d715349e2004710aeedd2758da2430c.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