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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2 14:27:19 浏览次数: 【字体: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以及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其适用对象包括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我国的许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具体规定这一制度的是1986年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这一制度的具体要求是: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和投入施工,否则,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发结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签署层见的,可视共上报方案已被确认,但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