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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法效能 优化营商环境——本溪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6 10:19:49 浏览次数: 【字体:

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到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以规章制度的完善,宣传力度的加强,促进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公开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典型案例。

案例:本溪某集团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1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本溪某集团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该公司炼铁总厂由原炼铁厂、焦化厂、原料厂合并而来,是集炼铁、烧结、球团、焦炭生产的综合性生产单位,有高炉2座,烧结机3台,大型焦炉6座,于2016年6月由本溪市环保局出具关于该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备案审查意见。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123.625182中心纬度:41.221253。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该单位进行高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铁料场内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立即使用无人机拍摄功能进行全方位的拍摄、录像,在确定问题点位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并指导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本溪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判定标准》,做出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决定,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法律适用正确。

【案件启示】

今年以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全省生态环境系统2022年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计划》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指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转变工作思路,拓宽执法方式,优化执法效能,将营商环境工作谋在深处、想在细处、落在实处,使之融入到日常执法工作中。充分运用高科技装备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是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次采用无人机发现违法问题、固定违法证据对持续深入开展非现场执法奠定了坚实基础,真正做到了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