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溪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 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五)本溪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
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案情描述:
2023年2月17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本溪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4.2平台)进行标记。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拟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排污单位未如标记在异常线数据行政处罚案件。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标准中锅炉停炉、闷炉时烟气参数的参考设定,判定该单位正常运行时间,证明该单位未重新如实标记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对该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也为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了引导和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