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本溪钢联矿产品有限公司嫌违反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描述:
2022年11月10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本溪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本溪钢联矿产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监督性抽查,其中有5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检测结果显示光吸收系数均不合格,尾气排放污染物烟度值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限值标准。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依照法律规定,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典型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当前已成为大气污染的来源之一。该案为我市环境执法开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
从实践来看,作为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宣传、指导与培训,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手段进行宣传和普及,增强公众的守法意识,由被动管理转变为积极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