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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本溪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厂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9 10:25:5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19日,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本溪某股份有限公司发电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022年第2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季报),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要求不符,超标排放数据不全,缺少2022年6月17日12时氮氧化物超标情况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2022年第2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季报),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要求不符,超标排放数据不全,缺少2022年6月17日12时氮氧化物超标情况数据。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初步认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的第六条第八项当事人首次违法或者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只是因偶然因素过失造成违法,且没有明显危害后果;第七条第一项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采取了改正的实质动作,并能够判定违法已经终止或者即将终止的;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主动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并予以指导,可以在法定数额以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以上规定,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做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对于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后果且积极停建配合整改的企业不予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处罚精神,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严重违法行为,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